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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香执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张波申请尚蕾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波,尚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字第318号申请执行人张波,住黑龙江省穆棱市。被执行人尚蕾,住哈尔滨市香坊区。申请执行人张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尚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四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5年9月8日止,被执行人尚蕾尚欠申请执行人张波欠款4926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四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涛审 判 员  胡庆斌代理审判员  尚西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孙 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