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香执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张波申请尚蕾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波,尚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字第318号申请执行人张波,住黑龙江省穆棱市。被执行人尚蕾,住哈尔滨市香坊区。申请执行人张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尚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四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5年9月8日止,被执行人尚蕾尚欠申请执行人张波欠款4926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四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涛审 判 员 胡庆斌代理审判员 尚西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孙 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