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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申字第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吴泳松、李慧与吴泳松、李慧保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泳松,李慧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申字第007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泳松。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慧。再审申请人吴泳松与被申请人李慧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2014)徐民终字第253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吴泳松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马伯亚代理审判员  杜有刚代理审判员  王 青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唐 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