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民初字第2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王长友与刘明、高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友,刘明,高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右民初字第2067号原告王长友,男,现住巴林右旗。被告刘明,女,现住巴林右旗。被告高鹏,男,现住巴林右旗。原告王长友诉被告刘明、高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进行了诉讼保全。依法由审判员苏日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长友,被告刘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刘明、高鹏二人系夫妻关系。2014年3月20日,被告刘明在我处借款50000元,用于家庭生产生活。后经我多次催要,二被告至今未偿还。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刘明辩称,借款属实,我同意偿还。被告高鹏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0日,被告刘明在原告王长友处借款50000元。此款被告刘明至今未偿还。另查明,被告刘明与被告高鹏系夫妻关系,且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被告出具的借据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王长友与被告刘明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刘明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且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要求二被告互负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明、高鹏在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王长友借款50000元。被告刘明、高鹏互负连带偿还责任。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中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25元,诉讼保全费520元,合计人民币1045元,由被告刘明、高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 日 娜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乌日柴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