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武汉鑫益投资有限公司与马畅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鑫益投资有限公司,马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484号申请执行人:武汉鑫益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工业园3-3号4楼。法定代表人:高渝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裴灿宏。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马畅。关于武汉鑫益投资有限公司与马畅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的(2014)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05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鑫益投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执行马畅持有的湖北科益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347502股股份至武汉鑫益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并要求马畅承担本案的执行费人民币24988元。同日,本院依法受理。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武汉鑫益投资有限公司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0597号民事判决书,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4)鄂民申字第011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指令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院认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鄂民申字第011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再审期间,原判决中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05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福生代理审判员 余 杰代理审判员 郝 虹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