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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麻法执字第1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萧学强与被梁国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萧学强,梁国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湛麻法执字第163-3号申请执行人萧学强。被执行人梁国维。关于申请执行人萧学强与被执行人梁国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湛麻法民二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货款15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梁国维银行存款170431.64元(划拨账号、户名、金额详见《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其碧审 判 员  程丰峰人民陪审员  叶皆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徐锦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