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麻法执字第1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萧学强与被梁国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萧学强,梁国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湛麻法执字第163-3号申请执行人萧学强。被执行人梁国维。关于申请执行人萧学强与被执行人梁国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湛麻法民二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货款15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梁国维银行存款170431.64元(划拨账号、户名、金额详见《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其碧审 判 员 程丰峰人民陪审员 叶皆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徐锦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