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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楚执字第1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孔某甲、代某、孔某乙、李某申请执行楚雄鑫生墙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某甲,代某,孔某乙,李某,楚雄鑫生墙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楚执字第1180号申请执行人孔某甲,男,46岁,汉族。申请执行人代某,男,19岁,汉族。法定代理人孔某甲,基本情况同上,系代某之父。申请执行人孔某乙,男,14岁,汉族。法定代理人孔某甲,基本情况同上,系孔某乙之父。申请执行人李某,女,75岁,汉族。被申请执行人楚雄鑫生墙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劲。诉讼代理人郑志军,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执行(2015)楚执字第1180号孔某甲、代某、孔某乙、李某与楚雄鑫生墙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98114.5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经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5)楚民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华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