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蒙民一初字第03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曹永与被告胡永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3054号原告曹永,男,197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胡永利,男,198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受理原告曹永与被告胡永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6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胡永利所有的“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为皖SJ19**)。二、查封原告曹永提供担保的欧素侠位于蒙城县南大街农干校60-7号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字号:房地权蒙共字第813101号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娜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杜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