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一初第1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谭某与叶某、广西柳州市海逸房地产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第1294号原告谭某。被告叶某。被告广西柳州市海逸房地产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飞鹅二路1号谷埠街国际商城K1栋13-6号。法定代表人刘映锋。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适用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5年5月27日待裁事项:原告谭某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1563元,减半收取781.5元,由原告谭某负担。审判长王玮人民陪审员杨金兰人民陪审员覃柳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欧韦苇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