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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界民一初字01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界民一初字01601号原告:王某某,女,1990年8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委托代理人:杨立钦,界首市王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1992年7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晴川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冰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