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李风岭与张胜勇、王晓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风岭,张胜勇,王晓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878号原告李风岭。委托代理人郑永锋,山东中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胜勇。被告王晓青。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风岭诉被告张胜勇、王晓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无法送达,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风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风岭承担。审判员 刘玉营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清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