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二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陈华正与徐泽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正,徐泽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452号原告陈华正,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徐泽通,男,成年人,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华正与被告徐泽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华正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华正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华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陈华正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华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肖泽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