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002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夏魏民与被执行人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魏民,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00228-2号申请执行人夏魏民,黄石市育才教学器材设备厂司机,居民。被执行人XX。申请执行人夏魏民与被执行人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鄂黄石港民二初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于2015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XX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3)鄂黄石港民二初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XX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并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夏魏民与被执行人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标的额104220元(含案件受理费、公告费、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可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学光执行员 盛永济执行员 叶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