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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002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夏魏民与被执行人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魏民,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00228-2号申请执行人夏魏民,黄石市育才教学器材设备厂司机,居民。被执行人XX。申请执行人夏魏民与被执行人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鄂黄石港民二初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于2015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XX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3)鄂黄石港民二初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XX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并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夏魏民与被执行人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标的额104220元(含案件受理费、公告费、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可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学光执行员  盛永济执行员  叶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