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廊广民初字第3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03-03

案件名称

董乃瑞与刘洪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乃瑞,刘洪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广民初字第3257号原告董乃瑞。被告刘洪艳。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乃瑞与被告刘洪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乃瑞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乃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乃瑞撤回对被告刘洪艳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董乃瑞承担。代审判员 夏 岩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高娟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