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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城民初字第16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四川荣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湘潭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荣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湘潭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城民初字第1610-1号原告:四川荣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吴周,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湖南湘潭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法定代表人:周晋辉,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荣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湘潭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荣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告湖南湘潭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雅安市公��管理局的工程款及保证金13000000元予以冻结,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单号12650341900190020721号的《平安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荣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湖南湘潭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雅安市公路管理局的应收工程款及保证金13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未申请延长期限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雅琴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邓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