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张应喜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应喜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055号罪犯张应喜,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12日作出(2002)渝四中法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应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5年6月15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渝高法刑执字第28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8月20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渝高法刑执字第37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9年10月14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渝五中刑执字第352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1年11月2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08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4年1月2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7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刑期至2021年3月19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5年8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称,罪犯张应喜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应喜,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应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应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