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4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彦慧与诸佳骏、高庆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彦慧,诸佳骏,高庆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4971号原告王彦慧。委托代理人吴绍平,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诸佳骏。被告高庆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彦慧诉被告诸佳骏、高庆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以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彦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58元;保全费786元;由原告王彦慧自愿负担。审判员 王仪蔚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宋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