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溪执字第3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谢林富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溪执字第329-1号移送执行人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谢林富,男,195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南溪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立案执行谢林富罚金一案,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谢林富之妻袁久琼已于2009年7月17日因病死亡,被执行人谢林富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依据(2008)南溪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立案执行的(2015)南溪执字第32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应当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升龙执行员 陈 兵执行员 冯 庆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肖 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