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额调确字第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乌仁其其格、李红齐、李兴元关于确认调解协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济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乌仁其其格,李红齐,李兴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额调确字第06号申请人:乌仁其其格、女、1961年8月10日、蒙古族。申请人:李红齐、男、1968年7月17日、回族。申请人:李兴元、男、1969年1月12日、汉族。本院于2015年9月8日受理了申请人乌仁其其格与申请人李红齐、申请人李兴元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李春燕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乌仁其其格与申请人李红齐、李兴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于2015年9月8日经额济纳旗苏泊淖尔苏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乌仁其其格给付李红齐2000元、李兴元3000元赔偿款。二、乌仁其其格在2015年10月20日之前付清,赔偿款付清之后,再无其它纠纷。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上述协议有效,申请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约定的内容自觉履行义务,一方申请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另一方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经申请人签收后,既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春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永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