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终字第1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任世民、王恩普、王山峰、姚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任世民,王恩普,王山峰,姚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终字第12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代表人孟庆伟,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世民,男,1950年7月1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恩普,男,1989年9月1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山峰,男,1976年1月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远,女,1987年11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任世民、王恩普、王山峰、姚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未交纳上诉费,经催交后,逾期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一宇审判员 高纪平审判员 许长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