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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民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磊与杨瑞峰、通辽市友源耐火材料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磊,杨瑞峰,通辽市友源耐火材料厂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317号原告刘磊,男,满族。被告杨瑞峰,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丽娜,内蒙古蒙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通辽市友源耐火材料厂,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法定代表人程喜凤,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马鸣镝,内蒙古蒙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磊诉被告杨瑞峰、通辽市友源耐火材料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磊于二O一五年九月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瑞峰、通辽市友源耐火材料厂的起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磊撤回对被告杨瑞峰、通辽市友源耐火材料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24元,由原告刘磊负担。审 判 长  高朝东审 判 员  刘 洋人民陪审员  吕晶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