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833号原告:杨某某,女。被告:薛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某减半负担。审 判 长 刘青梅代理审判员 任芙珍代理审判员 李迎泽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伟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