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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833号原告:杨某某,女。被告:薛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某减半负担。审 判 长  刘青梅代理审判员  任芙珍代理审判员  李迎泽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伟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