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呼民初字第1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刘怀银与凌红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怀银,凌红明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呼民初字第1806号原告:刘怀银,男,汉族。被告:凌红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怀银与被告凌红明装饰装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怀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怀银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辛奇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黄 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