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井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杜丽军、刘海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丽军,刘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井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杜丽军,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被执行人刘海平,男,1975年4月9日出生,汉族,职员,住江西省井冈山市新城区,申请执行人杜丽军与被执行人刘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井冈山市人民法院(2015)井民初字第72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刘海平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履行生效法律���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刘海平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在履行完部分执行款后暂无履行能力,对余款的履行申请执行人杜丽军与被执行人刘海平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要求,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其同意本院终结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标的16000元,已执行10000元,未执行6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5)井民初字第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若未依照和解协议及时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恒飞代理审判员 曹建军代理审判员 汪金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曾凡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