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华民初字第1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尹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华民初字第1285号原告尹某,居民。委托代理人舒连明,沭阳县华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韦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