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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市刑执字第1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莫国松抢劫、抢夺、盗窃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莫国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1743号罪犯莫国松,男,1992年9月3日出生,壮族,广西巴马县人,初中文化,原住巴马瑶族自治县。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日作出(2013)巴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莫国松犯抢劫、抢夺、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24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5年10月20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5年8月24日提出减刑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莫国松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莫国松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5月至2015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84.85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莫国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莫国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24年10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曙光审 判 员  谢国泉代理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文胜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