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印执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铜川市印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袁保国、杨亚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川市印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袁保国,杨亚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印执字第00092号申请执行人铜川市印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姚小虎,系该单位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穆矿山,系该单位法律顾问。被执行人袁保国,男。被执行人杨亚珍,女。铜川市印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袁保国、杨亚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的(2014)铜印民初字第0052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铜川市印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38511.9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8月12日依法立案,同日向杨亚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138511.93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070元,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978元,现因申请执行人于被执行人杨亚珍已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2014)铜印民初字第0052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艳丽审判员 樊长远审判员 宋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鲍 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