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民保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汪斌、殷明伟与殷明伟、张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斌,殷明伟,张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保字第00088号原告:汪斌,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殷明伟,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张利,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斌与被告殷明伟、张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斌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等值担保,要求查封、扣押、冻结殷明伟、张利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价值财产13万元。本院认为,汪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殷明伟、张利的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金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胡慧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