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二初字第00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安徽省无为县超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王冬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无为县超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冬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二初字第00333号原告:安徽省无为县超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法定代表人:黄斌,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冬梅,女,汉族,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无为县超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冬梅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安徽省无为县超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王冬梅名下的车牌号为皖BBD3**号东风悦达起亚牌小型轿车,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无为县超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冬梅名下的车牌号为皖BBD3**号东风悦达起亚牌小型轿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耿俊清代理审判员 孙姗姗人民陪审员 吴 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侯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