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社民初字第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胡述国诉张超、巨野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述国,张超,巨野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社民初字第080号原告胡述国,男,45岁。委托代理人赵荣春,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超,女,37岁。被告巨野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法定代表人董某某,任该单位党组书记、理事会主任职务。委托代理人解国栋,系该单位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述国与被告张超、被告巨野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述国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述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3元,减半收取951.5元,由原告胡述国负担。审 判 长 郭向前代理审判员 乔 洋人民陪审员 张保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侯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