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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澄法刑二初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金楚韩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汕澄法刑二初字第419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澄海区看守所。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澄检公刑诉(2015)5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翁晓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某某为非法获利,自2014年3月份开始,与金某标(另案处理)合伙在位于澄海区隆都镇后溪村下洋田园开设“车马炮”赌场供人赌博。金某某主要负责看场,林某彬和陈某佳(已判决)受雇在该赌场帮忙。该赌场开设至2014年4月10日被公安机关查处,林某彬、陈某佳和参赌人员林某浩、许某平、许某吉、金某睦被当场抓获。被告人金某某于2015年6月29日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同案人林某彬和陈某佳的供述;证人林某浩、许某平、许某吉、金某睦的证言;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其他材料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鉴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可予以从轻判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某某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9日起至2015年10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光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金柳淳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