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执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迎民、李迎立、李迎新、张桂华、李杨与黑龙江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迎民,李迎立,李迎新,张桂华,李杨,黑龙江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法执字第440号申请执行人李迎民,个体户,住巴彦县。申请执行人李迎立,个体户,住巴彦县。申请执行人李迎新,个体户,住巴彦县。申请执行人张桂华,住巴彦县。申请执行人李杨,住巴彦县。被执行人黑龙江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巴彦县巴彦镇。法定代表人韩晶,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巴民二商初字第358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迎民、李迎立、李迎新、张桂华、李杨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李迎民、李迎新、李迎立、张桂华、李杨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5)巴法执字第44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林祥执行员 孙彦龙执行员 刘 富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于 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