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2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黄某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2586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壮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住天等县,2015年5月14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5)27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抢夺罪,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荆炼出庭支持公诉,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8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驾驶一辆红色男装摩托车(车牌号桂F×××××,黄某以纸片遮挡部分号码)来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成人学校路段,见步行的被害人魏某颈上戴有一条金项链,遂驾驶摩托车从后慢慢靠近魏某身边,趁魏某不备抢走金项链后驾车逃走。同月14日,民警在里水镇成人学校附近路段抓获黄某,后在其租住的里水镇新联桥东坊98号202房内起获部分被抢金项链(重15.07克)。经鉴定,被害人被抢的金项链重15.37克,��值4642元。起获部分被抢金项链已发还被害人。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机动车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抢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据扣押清单查明,民警起获作案工具男装摩托车(号牌为桂F×××××)1辆、头盔1个、衣服1件。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控罪名成立。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黄某驾车抢夺,酌情从重处罚。起获部分被抢金项链已发还被害人,酌情对黄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4日起至2015年12月13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起获的作案工具男装摩托车(号牌为桂F×××××)1台,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起获的头盔1个、衣服1件,均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志钊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何 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