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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初字第03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告刑某某与被告黄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3333号原告刑某某,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196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刑某某之妻。被告黄某,男,199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朝阳区。被告黄某某,男,196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东县,系被告黄某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刑某某与被告黄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刑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刑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本院不予收取退还原告刑某某。代理审判员 周 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萌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