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民初字第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袁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民初字第925号原告:袁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李某��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依法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倪庆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 胡晓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