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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莱州执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沙海平、邱涛、綦静波、孙桂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海平,邱涛,綦静波,孙桂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莱州执字第53-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初晓光,董事长。被执行人:沙海平,女,汉族,莱州市商业大厦职工,住莱州市。被执行人:邱涛,男,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綦静波,男,汉族,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孙桂军,男,汉族,莱州市永安路街道办事处干部,住莱州市市区。申请执行人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沙海平、邱涛、綦静波、孙桂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本院(2006)莱州民二初字第114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孙桂军在莱州市永安路街道办事处有工资收入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孙桂军在莱州市永安路街道办事处的工资收入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亚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 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