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民初字第02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郑荃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荃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兰民初字第02208号原告1945年4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兰考县城关乡司业村*组。身份证号:4102251945********。委托代理人靳进才,开封市高新区大梁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郑荃中,男,1993年9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卓坦运,河南金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关于原告聂秀花诉被告郑荃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一次性郑荃中赔偿原告聂秀花医疗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车辆损失费、评估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400元,于调解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郑荃中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邵长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齐 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