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5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薛光锋诉海上嘉年华(青岛)职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光锋,海上嘉年华(青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5541号原告薛光锋,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张新红,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钰靖,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上嘉年华(青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景戈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洁琼,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李燕,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光锋诉被告海上嘉年华(青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光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125元,由原告薛光锋负担。审 判 长 李 宁代理审判员 牟 林审 判 员 崔满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曾繁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