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莱州民初字第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关于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与王亚波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莱州支公司,王亚波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民初字第916号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莱州支公司,住所地:莱州市光州东街278号宇能商务楼2层西5室。负责人刘文臣,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茂茂、尹超,山东舜翔(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亚波,女,197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莱州支公司与被告王亚波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莱州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3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王培盛审判员  李德强审判员  国树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姜娜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