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执字第7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娄兹建、贾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娄兹建,贾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字第736-2号申请执行人:娄兹建,男,198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申请执行人:贾亮,男,198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4)齐民初字第17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贾亮的银行存款壹万壹仟贰佰元整(11200.0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韩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