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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民初字第01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雷耀武诉被告王武、张娜、王艳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耀武,王武,张娜,王艳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蒲民初字第01789号原告雷耀武,男,1971年3月16日生,汉族,住蒲城县孙镇冯家庄*组。身份证号码:6121281971********。委托代理人崔孝章,陕西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武,男,1990年7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城关镇朝阳街西段智鑫超市。身份证号码:6105261990********。被告张娜,女,1987年2月19日生,汉族,住蒲城县尧山镇太山村*组。身份证号码:6105261987********。委托代理人王万仓,男,195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尧山镇东芋村**组。身份证号码:6121281957********。被告王艳梅,女,1986年3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永丰镇曲里村*组。身份证号码:6105261986********。原告雷耀武诉被告王武、张娜、王艳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彦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耀武委托代理人崔孝章、被告张娜委托代理人王万仓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武、王艳梅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雷耀武诉称,2014年元月7日,被告王武、张娜共同从原告处借款10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4年7月6日,同时约定违约责任为逾期归还每天300元。被告王艳梅以担保人的身份在该条据上签名,并承诺按期不归还本人归还。但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三被告均相互推诿,拒不归还。迫于无奈,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逾期还款的利息、违约金(自2014年7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还款之日),负担诉讼费用。被告王武、王艳梅未作答辩。被告张娜辩称,借条属实,但是被告方实际借款数额为87000元。借条出具后,原告扣除了13000元,其中5000元被案外人姚卫定拿走,现在被告愿意归还原告87000元借款。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王武、张娜欠原告雷耀武借款的数额。原告雷耀武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被告王武、张娜、王艳梅所写借条一份,用来证明被告王武、张娜借款100000元及王艳梅担保的事实。经开庭质证,被告张娜对原告雷耀武提供的借条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已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可以确认以下事实:2014年元月7日,被告王武、张娜经被告王艳梅担保,从原告雷耀武处借款100000元,并向原告雷耀武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雷耀武现金壹拾万元整,¥100000元,期限于2014年7月6日归还违约责任每日300元。借款人王武、张娜,担保人王艳梅按期不归还本人归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诉讼中,原告雷耀武认可实际借款数额为92000元。被告张娜认为被告方借款数额为87000元,原告认为案外人姚卫定因介绍被告王武从原告处借款,所以从被告王武处抽走5000元与原告无关,原告给付了被告方920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武、张娜拖欠原告雷耀武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王武、张娜应当向原告雷耀武按实际借款金额92000元归还借款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对于原告主张的借款期限内利息,因借条上未作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对于被告主张借款数额为87000元因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不予采信。原告雷耀武主张逾期付款的利率及违约金之和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被告王艳梅作为担保人,应依法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等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武、张娜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92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违约金(利息和违约金之和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4年7月7日起计至还款之日)。二、被告王艳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艳梅承担还款责任后,取得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三、驳回原告雷耀武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雷耀武负担150元,被告王武、张娜、王艳梅共同负担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彦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月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