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高民初字第01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霍锁山与江苏飞龙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锁山,江苏飞龙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高民初字第01402号原告霍锁山。被告江苏飞龙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许庄街道科技创业园。法定代表人朱文龙,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霍锁山与被告江苏飞龙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霍锁山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霍锁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锁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霍锁山负担。审判员 谭 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曹碧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