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执字第1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公丕爽与郑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公丕爽,郑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1774号申请执行人公丕爽,居民。被执行人郑亮,蒙阴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职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蒙民初字第292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郑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郑亮银行存款10115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相营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晓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