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1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黄小玉与北川羌泉啤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玉,北川羌泉啤酒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348号原告黄小玉,男,生于1952年10月25日,汉族。被告北川羌泉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法定代表人冯敏。本院在审理黄小玉诉北川羌泉啤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小玉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小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48元,减半收取274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杨宇凌二O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黎 丹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