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刑初字第00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被告人袁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沈铁西刑初字第00683号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某,男,达斡尔族,1984年3月5日出生,居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6日被本院依法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15日3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酒后驾驶辽A847**小型汽车行至沈阳市铁西区爱工街时,被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铁西大队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7mg/100ml。被告人袁某某对上述事实、随案移送证据均无异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沈西检公诉刑诉(2015)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袁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袁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交纳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6日起至2015年10月5日止。罚金款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春颖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郭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