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执字第3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屈领岗与李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领岗,李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景执字第330-4号申请执行人屈领岗。被执行人李兴。申请执行人屈领岗与被执行人李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的(2014)景民二初字第4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兴用其所有的冀T×××××号汽车一辆作价20000元抵顶部分债务,余款12000元于2017年8月31日前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景民二初字第4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恢复执行,应当在执行和解协议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二年内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铁锁审判员 李文生审判员 李宪瑞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明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