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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恢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李石山与延边宇震运输有限公司、李明男、俞致学、李明诛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石山,延吉宇震运输有限公司,李明洙,李明,俞致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恢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李石山,男,朝鲜族,1954年7月18日生,无职业,现住山东省青岛市。被执行人延吉宇震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依兰镇,注册号222401000040445。被执行人李明洙,男,朝鲜族,1977年12月16日生,延吉宇震运输有限公司经理,现住延吉市朝阳街。被执行人李明男,男,1973年6月28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公园街。被执行人俞致学,男,1962年12月7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北山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石山与被执行人延吉宇震运输有限公司、李明洙、李明男、俞致学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3)延民初字第235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910元、执行费597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明洙自动履行45万元,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李明洙的房屋扣押,因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延吉宇震运输有限公司、李明洙、李明男、俞致学其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依法亦未能查出被执行人延吉宇震运输有限公司、李明洙、李明男、俞致学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延吉宇震运输有限公司、李明洙、李明男、俞致学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延民初字第23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宗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韩曙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