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松民初字第5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超与马晓晖、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初字第5762号原告李超,男,26岁,汉族,职员,现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代理人杜义,赤峰市松山区向阳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马晓晖,女,38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负责人陈海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宇,男,31岁,蒙古族,职员,现住赤峰市新城区。原告李超诉被告马晓晖、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尹程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超及其委托代理人杜义,被告马晓晖,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7月4日18时30分许,被告马晓晖驾驶蒙D65G**号车小型轿车沿S205北线由北向南行驶至赤峰北高速口南侧桥面上时,与湛石磊驾驶的二轮电动车乘载原告等人追尾相撞,二轮电动车又与行人白玉娇相撞,致原告、湛石磊、白玉娇受伤,原告、湛石磊、白玉娇的财产受损。此次事故经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马晓晖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本次事故无责任。被告马晓晖驾驶的蒙D65G**号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要求被告马晓晖赔偿原告医疗费3979.9元、交通费200元、误工费1210元(11天×110元)、苹果手机损失费5000元、衣服损失费600元、眼镜损失费960元。合计11949.9元;被告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对上述赔偿数额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马晓晖辩称,事故发生属实,我驾驶的蒙D65G**号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三者险,不计免赔。被告保险公司应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辩称,发生交通事故属实,肇事车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险保险金额为30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同意在保险限额内对原告合理经济损失进行赔付。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4日18时30分许,被告马晓晖驾驶蒙D65G**号车小型轿车沿S205北线由北向南行驶至赤峰北高速口南侧桥面上时,与湛石磊驾驶的二轮电动车乘载原告等人追尾相撞,二轮电动车又与行人白玉娇相撞,致原告、湛石磊、白玉娇受伤,原告、湛石磊、白玉娇的财产受损。此次事故经赤峰市红山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马晓晖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本次事故无责任。被告马晓晖驾驶的蒙D65G**号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险保险金额为30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伤后于当日到赤峰市医院门诊留观治疗至2015年7月8日,留观5天,诊断为:头外伤神经反映,头部软组织损伤,头皮裂伤,原告支付了医疗费3941.3元。本院认为,被告马晓晖驾驶蒙D65G**号车小型轿车与湛石磊驾驶的二轮电动车乘载原告等人追尾相撞,二轮电动车又与行人白玉娇相撞,致原告、湛石磊、白玉娇受伤,原告、湛石磊、白玉娇的财产受损,被告马晓晖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本次事故的无责任的事实清楚。被告马晓晖驾驶的蒙D65G**号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险保险金额为30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保险公司应首先在保险限额内对原告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合理经济损失进行赔付。原告请求的医疗费计算有误,应为3941.3元;原告请求的交通费,虽未举出证据,考虑原告进行治疗需支付交通费的实际情况,可按200元计算;原告请求的误工费,因原告系门诊留观治疗5天,门诊留观病例上无关于出院休息的医嘱,被告保险公司认可误工费按7天计算,可按7天计算;原告请求的衣服损失,因原告没有举出损失价值的证据,原告可另案主张权利;原告请求的手机、眼镜损失,因没有举出该财产受损失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马晓晖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因原告请求的数额未超过保险限额,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项下赔付原告医疗费3941.3元;在死亡伤残项下赔付原告误工费770元、交通费200元,计970元;合计4911.3元;二、驳回原告对被告马晓辉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元,由原告负担29元,被告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负担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尹程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晁艾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