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安执刑财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吴如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如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安执刑财字第24-2号被执行人:吴如明。被执行人吴如明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的(2015)湖安刑初字第37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职权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为罚金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如明尚有罚金2000元未缴纳。经本院调查现被执行人吴如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湖安执刑财字第2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 判 长 孙发国审 判 员 包静怡人民陪审员 周莎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孙 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