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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安执刑财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吴如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如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安执刑财字第24-2号被执行人:吴如明。被执行人吴如明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的(2015)湖安刑初字第37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职权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为罚金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如明尚有罚金2000元未缴纳。经本院调查现被执行人吴如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湖安执刑财字第2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 判 长  孙发国审 判 员  包静怡人民陪审员  周莎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孙 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