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商初字第010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金达、张家港市金浩淳铝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金达,张家港市金浩淳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商初字第01069-2号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人民中路66号。法定代表人王自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诚,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周步容,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朱金达,男,居民身份证号码32×××58,汉族。被告张家港市金浩淳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支山村。法定代表人王忠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金达、张家港市金浩淳铝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60元,减半收取803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030元,由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褚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天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