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王锐周与曹锦凤,黄圳昌,黄进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C,曹xx,黄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376号原告王C,住址广东省普宁市。委托代理人李xx,广东卓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xx,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黄xx,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黄xx,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德兴。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曹xx、黄xx、黄xx的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64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15320元,由原告王xx负担。审 判 长 雷 桂 森人民陪审员 张 小 娜人民陪审员 曾 彩 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杨思(代)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